透過遊說可表達訴求,並影響政府政策,而在直接遊說、間接遊說
一、直接遊說:
直接與立法者或政府官員接觸、表達訴求,以達影響政府政策的目的。
進行之策略分為:
(一)提供資訊;(二)陳情請願;(三)在場監聽;(四
- 提供資訊
立法委員公務繁忙,對法案內容不一定全盤了解,透過提供確切的資訊
- 陳情請願
透過向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表達建議或陳述願望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- 在場監聽
對於所關心的法案可在立法院中旁聽、監督法案審查
- 互惠交換
透過團體與民代間彼此合作、互利互惠(如政治獻金)
- 參與訴訟
到法院控告行政單位,不僅達到對官僚機關施予壓力
- 要求釋憲 (ㄧ般較少使用 不易達成)
透過大法官釋憲,解決原本在立法院中有疑義的法條
- 直接溝通
透過和政府官員、立法委員溝通交流,讓立委在了解訴求情形下
- 直接代表
團體成員可參與立委選舉,或支持特定候選人競選,當團體成員或有相
二.、間接遊說(草根性遊說)
選民透過寫信、打電話、寄EMAIL等方式,形成社會輿論
策略:
(一)舉辦公聽會、座談會;(二)出版刊物或說帖;(三
(一)舉辦公聽會、座談會
單位透過公關公司舉辦公聽會、座談會的方式,聽取多方意見
(二)出版刊物或說帖
公關公司透過出版的刊物或說帖,直接寄發給官員或立法委員進行遊說
(三)動員選民向選區議員寫信、打電話、打電報、寄E-mail
公關公司動員會內成員或選民,透過寫信、打電話、打電報、寄E
(四)遊行抗議
若較溫和方式無法遊說有力人士支持政策,可申請遊行
(五)舉辦推廣活動
公關公司和其他醫療機構或是運動器材廠商合作,舉辦路跑運動或是繪
(六)進行連署
公關公司連署活動可與其他活動配合進行,以爭取民意支持
(七)聯盟遊說
和相同理念的團體聯盟,透過不斷壯大的勢力、整合社會的力量
公關遊說策略結論:
凱格蘭專業醫療生技公關 總監陳麗貞表示,公關遊說和直接、間接遊說最大的不同
公關遊說過程透過問題界定、政策方案、政治利益的協商
而在執行的過程,為避免政黨色彩太濃厚,遭其他黨派委員的杯葛
(一)對立法機關遊說:
和立委直接溝通,提供目前的困境,必要資訊與實例,重要的是
(二)對行政機關遊說:
可和相關行政機關維持良好關係,以增加協商空間。
(三)對社會大眾遊說﹙訴諸民意方式﹚:
在爭取社會大眾的支持時,設定的議題盡量要符合民眾需求
遊說效益與優缺點
遊說策略 | 效益 | 優點 | 缺點 |
提供資訊 | 切合實情的資訊,加深立委對政策的印象、與參與的可能。 | 完整的資訊,有力訴求的推動。 | 選擇資訊時,避免負面事實。 |
陳情請願 | 獲得立委、行政機關正視協會訴求。 | 此種遊說策略常被運用來影響立法。 | 須準備強而有力的資訊作後盾,以獲得政策認同。 |
在場監聽 | 易掌握、監督末端預算審查過程,利政策在臨門一角不出差錯。 | 直接給予立法委員壓力,避免利益交換。 | 易使遊說雙方產生不信任感。 |
互惠交換 | 使得被遊說者更積極推動政策。 | 人情與關係在互惠的前提下訴求較可順利進行。 | 易流於金錢、利益角力。 |
參與訴訟 | 訴求強勢受到重視。 | 以強硬手段,讓訴求不得不被處理。 | 易與人為敵、訴訟費用昂貴,是不得已才採行的手段。 |
要求釋憲 | 任何法不得優於憲法,透過憲法修改,使得相關法條必須適用 | 迫使行政機關,或國會「不得不」修改法案的有效方法 | 一般團體較少用到。 |
直接溝通 | 立委了解法案之情形下,增加法案過關的機會。 | 不透過第三人,使得訴求不易被曲解;遊說雙方建立交情 | 官僚體系中往往有敷衍塞責的情況。 |
直接代表 | 推派團體成員競選國會議員,直接捍衛本身的利益。 | 直接掌握政策審議進度,直接影響院內委員理念。 | 需分散心力,準備參選事宜。 |
舉辦公聽會座談會 | 影響輿論、形成民意。 | 最常採用的方式,透過討論等方式,動搖他方立場。 | 須花時間想議題、辦活動,連絡等事宜。 |
出版刊物或說帖 | 影響輿論、塑造民意。 | 人手一本的傳播方式,讓訴求得以延伸各階層。 | 需花費時間設計、處理刊物。 |
動員選民向選區議員寫信、打電報、打電話、寄E-mai | 影響其決策制定。 | 民意施壓,官員重視。 | 民眾人數眾多,缺乏有力地管理,易流於散亂。 |
遊行抗議 | 引起民眾好奇、行政機關關注,易對政府機關形成壓力 | 最容易吸引媒體注意。 | 有助長暴力行為的顧慮,除非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,否則盡量不用這種 |
舉辦推廣活動 | 較活潑的活動方式,潛移默化傳達。 | 獲民眾注意、媒體報導 | 須花心力,舉辦活動。 |
進行連署 | 民眾連署,可爭取更多支持,易對遊說對象產生壓力。 | 壯大聲勢。 | 耗費成本頗大。 |
聯盟遊說 | 產生各方的力量對決策者施壓。 | 壯大聲勢,訴求得以受重視。 | 須說服和自己利益不盡相同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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